2022年11月到2023年1月,杨某明知上线陈某(已判刑)使用银行卡是用来接收转移他人违法犯罪资金,仍将本人和其母亲、朋友名下的共计6张银行卡提供给陈某使用并帮助陈某将银行卡上的资金取现,从中获取佣金。经查,杨某向陈某提供的6张银行卡进账总流水为19万余元。 杨某将朋友周某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陈某使用,杨某要周某将该卡到账但还未被陈某取现的5400元充值到周某的微信零钱账户,再让周某将这5400元微信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。 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,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,向汨罗市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,其中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,盗窃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。 |